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四川鴻鑫瑞景鋼結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張志芬訴四川鴻鑫瑞景鋼結構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5〕201號),仲裁請求: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52918.67元;2、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7559.81元;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239.24元;4、停工留薪期工資31692.55元;5、醫(yī)療費448.31元;6、交通費300元;7、鑒定費203.4元。合計123361.98元,扣減被申請人支付的15000元,被申請人還應向申請人支付108361.98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yī)療費、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差額99048.4元;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六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