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 濟 補 償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
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規(guī)定中的“工資”具體指什么?是按到手工資算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應在何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解讀:開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zhí)法一大隊
咨詢方式:0750-2257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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